自然資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本所實際情況修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yè)。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所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該委員會由9—15人組成。成員由主管科研、教學和研究生工作的所領導、研究生指導教師以及從事科研工作的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的人員擔任,設主席1名,副主席2—3名,任期3年。委員會成員名單經所辦公會同意后報國家海洋局審批,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由研究生部負責處理。
第四條 所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1.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2.審定有關學位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和辦法;
3.審批申請學位授予權的專業(yè)及指導教師名單;
4.審批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5.做出撤銷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6.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方面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就有關重大問題做出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員參加并需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含)通過。末出席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通訊方式投票、表決。
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五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畢業(yè)研究生,均可按本細則的規(guī)定申請碩士學位。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方可獲準申請:
1.學習和各項工作中表現良好;
2.按照所培養(yǎng)計劃的要求,學完學位課程并取得規(guī)定學分;
3.論文質量符合申請條件。
碩士學位學術水平要求與學位課程
第七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1.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在本學科、專業(yè)方面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3.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能表明作者具備從事科學研究、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4.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能撰寫論文的外文摘要;
5.在讀期間必須以第一作者署名在核心刊物上或以第二作者以上(含)署名在SCI/EI刊物上至少發(fā)表一篇論文;
第八條 碩士學位課程
1.學位公共課3門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
3.教學實踐課
第九條 碩士學位課程考試
學位課程必須考試,考試成績一般需達70分以上為合格(也可按選修學校規(guī)定執(zhí)行)。在課程考試中如有一門不及格,可以補考一次,補考后仍不及格或未取得規(guī)定學分者,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評閱及答辯
第十條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獨立完成;
2.論文內容及要求參照《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撰寫要求》及《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學位論文撰寫要求的通知》進行;
3.論文要求能掌握本研究主課題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在基本論點、理論分析、計算方法、實驗技能某一方面有新的見解或用已有的理論方法解決新的海洋科學問題;
4.論文篇幅一般3-5萬字,論文摘要要求1000字左右。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研究生應提前20天(最晚于6月10日前)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并按要求填寫《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畢業(yè)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和表格,經資格審查合格者按規(guī)定程序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會。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的評閱
學位論文形成以后,研究生部組織聘請兩位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評閱。評閱人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以便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閱人中須有一位是外單位的,導師不得作為論文的評閱人。評閱人由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以上的專家擔任。
評閱人評閱論文參考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閱:
1.研究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有無創(chuàng)新;
2.論據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論文寫作水平,評閱人應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以及可否提交答辯提出明確的意見。論文評閱人中如有一人的評語是否定的,不能進行答辯。應增聘一名評閱人,如評語仍為否定意見,則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 論文答辯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獲準后,由研究室或研究生部組織畢業(yè)論文答辯會。
1.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一般由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稱)以上的5(或7)位專家組成,其中外單位專家不少于2(或3)人,另設答辯秘書1人,秘書協(xié)助辦理答辯有關事宜。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由研究室推薦,所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審查批準。答辯委員會主席人選由所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指定并經答辯委員會全體委員會通過方式確定。
2.指導教師不得參加答辯委員會,但在答辯時可以列席,在討論表決及形成決議時,需離席回避。答辯委員會對論文進行評議,寫出評語,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通過論文答辯、是否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的2/3(含)以上同意為通過,經主席簽字。并形成會議記錄。
3.答辯委員會做出決議后由主席向學位申請人宣布論文答辯結論。
4.末通過論文答辯的研究生,經答辯人申請、研究室領導同意、研究生部批準,研究生在一年內可補行答辯一次,如仍不能通過,不另行組織答辯。未通過論文答辯者不能提交所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學位。
5.答辯委員會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堅持實事求是、發(fā)揮學術民主。答辯以公開方式進行。
6.所有畢業(yè)論文答辯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未按期進行答辯者安排在次年進行。
第十四條 論文答辯程序
1.由研究生部宣布答辯委員會主席、委員名單及申請人、導師姓名等有關情況,并請主席主持會議;
2.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
(1)請導師簡要介紹研究生課程學習和作論文的情況(含個人簡歷、政治思想表現以及從事科研工作的情況)。
(2)研究生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時間一般為30—45分鐘。
(3)委員會成員對論文提問(在主席許可下旁聽者可以提問),研究生進行答辯。
3.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內部會議(其他人員回避)
(1)對答辯人的論文水平、表達能力及回答問題的準確性進行評議,寫出評語。
(2)對是否通過論文答辯,是否同意(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需全體委員的2/3(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3)答辯委員會主席在答辯決議書上簽字。
(4)秘書做好會議記錄。
4.復會
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學術評語和表決結果,學生及導師發(fā)表意見。
5.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學位申請及審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 應屆畢業(yè)研究生達到了培養(yǎng)計劃中所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修滿至少36個學分,通過論文答辯后,通過研究部向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
研究生部負責將學位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學位申請書、學位論文、論文評閱書、論文答辯會議記錄和決議書、答辯表決票、課程學習成績、論文發(fā)表情況等材料)提交所學位評定委員會。
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根據學位申請人學習期間德、智、體各方面的表現情況進行討論,并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碩士學位。開會出席人數應在全體委員總數的2/3以上,表決結果在全體委員會總數的1/2以上同意方能作為通過。
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議后,經主席(或副主席)簽字,由研究生部向學位申請人下發(fā)授予學位通知,并頒發(fā)學位證書(對在讀期間待發(fā)表學術論文的等正式發(fā)表文章后方能取得學位證書)。學位生效日期為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起。填寫《授予學位通知書》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 學位申請人自提交論文及有關材料起,在論文評閱、答辯討論、所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期間嚴禁一切非正當活動。一經發(fā)現按紀律從嚴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位:
1.在讀期間受記過及以上處分,或受過兩次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2.在讀期間在政治思想方面、品德、紀律方面表現很差,而達不到在各方面為合格人才者。
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未通過授予學位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得再提出復議。對個別有特殊理由的學位申請者,可在一年內向所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學位評定委員會半數以上同意,可提出復議。復議后仍不同意授予學位,則不能再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所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授錯或發(fā)現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guī)定時,應予復議,可以撤銷原決議。
其 它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細則中如有與上級文件、規(guī)定相抵觸的條款,則按上級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原海一人發(fā)(1996)120號文件廢止。
2008年2月27日